企业主体不同,税负差很大!4则案例告诉你

日期:2022-04-29 03:49:22 来源:睿婕财务

案例1投资主体不同,分红税不同。

1.股东为法人股东,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2.股东属于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中扣缴20%人所得税。

3.股东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20%按利息、股息、股息所得计算。

4.股东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需按利息、股息、股息所得计算20%个人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因为它不是直接投资或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收入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案例二注册主体不同,所得税不同。

1.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

企业所得税=400万元*25%=100万元。

个人所得税=300万元*20%=60万元。

2.个人独资企业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

个人所得税=400万元*35%-6.55万元=133.45万元。

3.个人独资企业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

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10%*35%-6.55万元=28.45万元。

4.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对外服务,年收入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扣除。

个人所得税=1000万*(1-20%)*40%-0.7万=319.3万元。

案例三销售主体性质不同,增值税不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购买的砂石材料,按13%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销售主体属于商业性质的,不得选择简单纳税。

2.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简单的方法和3%的征收率,选择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和生产建筑材料中使用的砂、土、石材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销售主体属于生产性质,可以选择简单纳税。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买原辅材料,经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石材,企业加工生产的砂石属于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此类货物的,可以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砂石,不经加工直接转销给客户的,不适用上述政策,增值税按一般税率计算缴纳。

案例4无偿贷款主体不同,所得税负担不同。

1.如果企业股东是自然人,从公司免费借借款100万元。如果与经营无关,且年底未偿还,则存在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2.非股东从公司免费借款100万元的,不存在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3.企业关联公司从公司免费借款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有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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