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国内外尚无税务筹划的统一定义。英国上院议员Tomlin对此作了如下描述:每个人都有权利安排自己的职业。根据法律作出的某些安排可以少交税款,也不能强迫他多纳税。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税法、税法、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采取能使纳税人税收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的企业筹划行为。
首先是计划方法的选择。
利用差率技术进行计划,可以在企业开展业务前产生明显的计划效果。可通过选择投资地区、企业组织形式、投资规模等方式,使税率降至最低。
二是企业的分离模式。
根据公司的主要业务,分别建立独立的劳务服务机构,成立B公司,通过新主体服务于建筑公司,完成商业布局。
其三,实地新建筑劳务服务主体规划的特殊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凭其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有效期180天),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提前缴纳。由主管国税机关所在地的单位申报纳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普通计税方法纳税的,以获得的全部价格和附加费用减去转包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的2%计算应缴税款。
预缴税=(全部价格和外价费-转包费)÷(1+10%)×2%
(2)由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外费减去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税款。
预缴税=(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分包人支付)÷(1+3%)×3%
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纳税筹划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非法方式从事税收筹划活动。尽可能少交税是每一个企业的一个理念,但是一定要确保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企业要充分享受各项权利,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㈡健全性原则。任何人要想在财务安全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就必须权衡利弊与节税风险之间的关系。税收优惠越多,风险越大。各类节税预期方案都存在着债务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税收风险等风险。所以权衡这两个关系对于提高企业效益至关重要。
(3)最大资金收益的原则。纳税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财务收益最大化,从而实现企业财务利润最大化。不要盲目征税,要认真制定预期的节税方案,同时要考虑纳税人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
(4)节约原则。税务筹划可以节约税收支出,如选择低税负担、延期纳税等。愈简单愈好,愈易操作。但是,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耗费财力、人力、物力、税收筹划等成本,以提高企业的成本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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