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提供选择,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有许多不同的规定。
1.子公司成立的好处:
(1)在东道国也只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母公司需承担bao);
(2)子公司将企业成果报母公司仅限于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应将全面情况报总公司;
(3)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自主征收,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对其居民公司包含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东道国多数不愿意为其多优惠,因为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
(4)子公司累计利润可以递延纳税时,东道国使用税率低于居住国;
(5)子公司的利润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相当于母公司的投资收益,资本利得可留在子公司,也可在税负轻的情况下返还,以获取附加的税收利益。
(6)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减征或免征预个国家的预扣税。
2.设立分公司的好处。
(1)分公司一般操作方便,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比较简单;
(2)可比子公司节省分公司承担的费用;
(3)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流转税在其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机构合并缴纳。在经营的早期阶段,分公司倾向于亏损,但亏损可以抵消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的利润一般不需缴纳预扣税;
(5)不涉及所有权变更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让,无需纳税。
可以看出,税收利益存在很大差异。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公司和企业应仔细比较、整体考虑和正确规划。但总的来说,两种组织形式之间最重要的区别是: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创立國家视同居民纳税人,通常担负与全国性别别的公司一样的纳税义务。子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创立子公司國家视同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担负有限公司的纳税义务。子公司的盈亏要和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还要求公司子公司的分公司收入有二种方式:一种是自主申报缴税;另一种是和总公司合并缴税。缴税的方式取决于公司子公司的分公司性质—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
这里必须要注意的是,海外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利润合并计算的是影响居住国的税负。分公司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自身的所得税往往是要交税的,也就是所谓的收入来源税务管辖的执行。设立国内分公司没这个问题,企业在税务筹划的时候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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