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侵权在生活中随处可见,但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的商标不是侵权?
1.正常使用您的名称、名称或地址。名称(名称权是与商标权并行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使时不得相互排斥。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称、名称或地址是行使姓名(名称)权的表现。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虽然《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名称(名称)权对商标权行使的限制,但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权利不得滥用的目的。
2.善意使用商品类型、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日期等描述性标志的行为。原则上,商品的类型、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日期标志和其他描述性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即使它们具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含义,并被注册为商标,其他人也可以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善意使用。因此,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善意使用描述性商品标志。例如,《意大利商标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授权专用权人禁止他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以下事项:(1)他人自己的姓名和地址;(2)类型、质量、数量、使用目的、价值、地理来源、商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欧盟商标条例》第1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3.行使在先使用权的行为。例如,为了保护知名商标在先使用者的利益,必须停止先注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本商标法规定,虽然知名商标的所有人没有注册其商标,但当第三方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时,仍有权继续使用其商标,第三方不得以行使商标禁止权为由阻止知名商标所有者继续使用其商标。《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商标法》专门针对社会恶意注册他人未注册商标越来越严重的现象制定的,为注册行为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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