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所得税该应如何缴纳?

日期:2021-09-17 04:25:06 来源:睿婕财务

当企业需要经营发展时,会注册分公司,也可能出现异地设立的情况。一般而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总公司,那么分公司需要就地分摊缴纳吗?今日睿捷财税注册公司小编就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吧。

第一,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当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非所有分公司都需要就地支付。

1.不具备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纳税企业内部辅助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公司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分公司,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所得税。

5.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总分公司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计算,按一定比例分摊,然后由总分公司按分摊比例就地缴纳。计算涉及的公式如下:

1.总公司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2.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额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3.分公司分摊税款=所有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分公司分摊比例。

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所得税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统一计入二级分公司;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30。

第三,对于所得税预缴,纳税企业应当按照当期实际利润和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额。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金额,然后分别当地预缴。

所以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还是总公司,分公司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根据总公司填写的税务分配表,就地申报退税。为确保汇缴工作顺利进行,分公司还需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为便于就地实施税务检查,分公司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调整说明,经总公司确认后提交,不说明需要总公司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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