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经营总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实际利润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金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预缴。
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不清楚?今天,让我们和小编一起学习他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总部和分公司
01概念
总部管理分公司有权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和监督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由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不独立,属于总公司的子公司。
02联系与区别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资产负债表。
(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设立程序,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虽然名称中有公司字样,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
01概念
母公司是指拥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或者通过协议实际控制另一家公司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由另一家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实际控制的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02联系与区别
(1)子公司由母公司实际控制。
母公司有实际决定子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可以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任命董事会董事的权力。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
一般来说,拥有大量股份的股东对公司事务有更大的决策权。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50%以上的股份,它可以实际控制公司。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相对分散。因此,只要他们拥有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份,他们就可以获得控制地位。除了控制股份外,一家公司还可以通过签订一些特殊合同或协议来控制另一家公司。
(三)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法人。
虽然子公司处于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受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限制和管理,有些甚至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相似,但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和其他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为限,不相互连接。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母公司仅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手续。
子公司及分公司
01设置方式不同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分公司。
0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的独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03控制方法不同
母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而是任命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做出投资决策,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的人员、业务和财产由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04以不同的方式承担债务责任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由于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所以总公司负责清偿其经营债务,即总公司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0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子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06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子公司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其名称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标明自己的名称、住所、总部的名称、住所,也只能标明总部的名称、住所。
01企业所得税规定
(1)纳税
对于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在登记地缴纳税款,并按月(或季度)预缴,年底结算。
对于分支机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法人汇总纳税制度。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分支机构成立后,在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中实行跨区域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规定。
(2)所得税审批及备案
由于子公司属于法人企业,子公司可以自行收集整理资料,并向当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事项(资产报损、设备抵税等)。
由于分公司不属于法人企业,总部应收集整理备案事项(资产损失报告、设备税收抵免等),并向总部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02其他税种的影响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经营者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部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成分公司和子公司都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其他税种,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房地产、土地应当在资产所在地纳税:个人所得税也应当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地方纳税。因此,无论是设立子公司还是分支机构,基本上都不会影响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经营总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实际利润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金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预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经营者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部、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部可以向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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